(2015)建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左虎与被执行人陆学虎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左虎,陆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丁左虎,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生。被执行人陆学虎,男,1952年8月12日生,汉族。丁左虎与陆学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终字第505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效力。调解确认:陆学虎将其卫生间防水层从根部进行修复并做蓄水测验合格。因陆学虎未履行维修义务,丁左虎向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陆学虎称其已按调解确认的方式对卫生间防水层进行了维修,造成申请人所住房屋仍旧漏水是楼层主下水管道老化,而非201室未做卫生间防水层,但丁左虎对此持不同意见。因该楼是老式建筑,造成漏水原因很多,无陆学虎自行维修或配合,本院无法让工程队强制入户进行维修。因陆学虎拒不配合,本院冻结了其工资收入,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则按迟延履行金赔偿给丁左虎,直至修复止。经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案需维修的卫生间具备维修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彭敏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