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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忠群与重庆浪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群,重庆浪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610号原告:何忠群,女,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曾祥惠,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浪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李市镇迎龙路柑桔市场。法定代表人:张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忠群与被告重庆浪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