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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9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陈明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陈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9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负责人李晓艳。被执行人陈明友。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陈明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51233.75元及利息和罚息,执行费39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陈明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明友所有的住房一套进行了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明友无现金给付能力,其查封的财产暂不能处置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9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林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