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仕贵申请执行吴占江、绵阳谷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仕贵,吴占江,绵阳谷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袁仕贵,男,汉族,生于1979年,绵阳市游仙区人,中专文化,个体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吴占江,男,汉族,生于1972年,绵阳市涪城区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谷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袁仕贵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吴占江、绵阳谷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