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树国与吴有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树国,吴有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12号申请执行人:吕树国。被执行人:吴有专。申请执行人吕树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有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吕树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1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有专(1)返还吕树国款本金45万元,并对其中金额为21万元的借款自2014年6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逾期履行向吕树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8050元、申请执行费6770.7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