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539号(2015)长执恢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尹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徐某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尹某某从2014年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3500元;三、家庭现有财产8000元现金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归原告所有;四、家庭共同外债由原告偿还;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昊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