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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龙江泵业有限公司、祁县永兴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龙江泵业有限公司,祁县永兴加油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33号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证10436193-5。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林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龚敏,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龙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祁县东观镇东高堡村,法定代表人:米子星被告:祁县永兴加油站,住所地:晋中市祁县东观镇大运路(东高堡段)。法定代表人:范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龙江泵业有限公司、祁县永兴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