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钟克胜与金彦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克胜,金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钟克胜,住铁���市。被执行人金彦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克胜与被执行人金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金彦民应给付钟克胜执行款及申请执行费合计2122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彦民现住址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钟克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