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晁志立与被执行人郝麦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晁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晁某某申请执行郝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郝某某自行清除位于其所建房南院墙外墙皮起以南15米,晁某甲所建房东院墙外墙皮起以东10米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晁某某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并请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周执字第001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双方当事人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峰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邸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