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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南仙鹤特种浆纸有限公司与湖北博时壁纸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仙鹤特种浆纸有限公司,湖北博时壁纸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仙鹤特种浆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强,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博时壁纸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凯,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仙鹤特种浆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博时壁纸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新审 判 员  刘海兵人民陪审员  朱又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国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