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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5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涛与郭曙光、王海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涛,郭曙光,王海岑,李博,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5280号原告:赵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慧泉,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曙光,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海岑,女,汉族,石河子市第四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郭曙光(被告王海岑之夫),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李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XX,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赵涛与被告郭曙光、被告王海岑、被告李博、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世成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11月14日、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涛及委托代理人陈慧泉、被告郭曙光、被告王海岑、被告李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仅参加第二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涛诉称:2015年5月27日,被告郭曙光向原告赵涛借款180000元,双方签订了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0天,如逾期不归还借款,被告承担借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后该借款由被告李博、被告XX使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归还。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80000元、支付违约金36000元(180000元20%),并要求四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郭曙光辩称:被告郭曙光与被告王海岑系夫妻关系。被告郭曙光对与原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没有异议,但该款系由被告李博、被告XX使用,况该借款没有支付给被告郭曙光手中,因此,被告郭曙光不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支付违约金,也不同意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海岑辩称:同意被告郭曙光的意见。被告李博辩称:被告李博确实收到原告借款,但不是180000元,而是158400元,预扣2个月利息21600元,被告李博收到该借款后,与被告XX用于承包土地的投入。同意归还借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36000元,同意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XX辩称:同意被告李博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被告郭曙光(甲方)在被告李博、被告XX均在场的情况下与原告赵涛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1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共计60天;第三条、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归还借款,则从预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第五条、抵押物事项:1、甲方将‘奥迪’牌新C号小轿车抵押物进行抵押……甲方:郭曙光。乙方:赵涛。见证人:XX。”三被告与原告共同商定,将此借款打入被告李博的银行卡中,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与被告的约定在扣除双方约定借款期间2个月的利息21600元后,将实际借款本金158400元打入被告李博的银行卡中,被告李博、被告XX将此款用于承包土地之用。原告在与被告郭曙光签订车辆借款抵押合同后,并没有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另查明:1、2014年11月22日至今,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6%。2、2014年8月19日,被告李博与被告郭曙光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内容为:“郭曙光于2014年8月19日将新C号奥迪车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博。2014年8月19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均有李博承担。卖方:郭曙光。买方:李博。”该车辆没有过户到被告李博名下,现新C号车辆质押在原告赵涛处。以上事实,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被告郭曙光与原告签订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郭曙光对双方签订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均无异议,故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中涉及借款条款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车辆抵押条款,因在原、被告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后,并没有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故该车辆抵押条款并未生效。根据原告与被告郭曙光签订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内容,被告郭曙光系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中确定的借款人。原告根据与三被告约定将158400元现金打入被告李博的银行卡中,被告李博、被告XX将该笔借款用于承包土地,且被告李博、被告XX同意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无异议。被告郭曙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应当知道其与原告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时存在的法律后果及风险的情况下,仍然签署,故其与实际用款人被告李博及被告XX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对原告的借款158400元承担责任。因此,被告郭曙光在庭审中辩解虽然自己与原告签订了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但实际没有收到且没有使用该借款,不同意归还原告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郭曙光应当与被告李博、被告XX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584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郭曙光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虽然为180000元,该借款系原告预先扣除借款期间双方约定的两个月利息21600元所形成,该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实际借款应为158400元。关于借款预扣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原告预先扣除的2个月利息21600元,超出了年利率36%的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应为无效,原告借款期间应得的2个月的利息应为9504元(158400元36%÷12个月2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主张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违反法律规定,其主张违约金损失的期限应从2015年7月26日计算至2015年11月26日,4个月时间,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为12672元(158400元24%÷12个月4个月)。因该借款实际为被告李博、被告XX用于承包土地之用,没有用于被告郭曙光与被告王海岑的家庭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海岑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法律条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曙光、被告李博、被告XX共同归还原告赵涛借款本金158400元;二、被告郭曙光、被告李博、被告XX共同支付原告赵涛借款期间的利息9504元;三、被告郭曙光、被告李博、被告XX共同支付原告赵涛逾期借款违约金12672元;以上款项,合计180576元,被告郭曙光、被告李博、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涛。四、驳回原告赵涛要求被告王海岑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其他诉讼费用90元,合计2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涛自行负担400元,被告郭曙光、被告李博、被告XX共同负担1960元,三被告负担的部分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赵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梦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条款:(2015)石民初字第52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