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冬,孙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江冬,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执行人孙其明,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申请执行人江冬与被执行人孙其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被上诉人孙其明赔偿上诉人江冬损失17939.03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赔偿款17939.03元、诉讼费525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交款14100元,用于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4100元;余款4364.03元申请人自愿放弃。缴纳执行费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昊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