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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严梦与赵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梦,赵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573号原告严梦。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赵福平。原告严梦诉被告赵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世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梦的委托代理人吴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梦诉称,被告赵福平于2013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2013年10月30日偿还,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福平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原告严梦为支持其诉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严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赵福平出据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借款的数额及时间。被告赵福平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严梦提交的证据一、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结合庭审调查的事实,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故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赵福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系好友,2013年9月24日,被告赵福平以承包建筑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严梦借款3万元,约定2013年10月30日前偿,如到期不还,每月5000元利息,并承担法律责任。还款期届满后,原告数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严梦诉讼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福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按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执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赵福平以其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严梦借款3万元,并已出具借据,原告严梦与被告赵福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赵福平理应偿还原告严梦的借款。同时,本院责令原告严梦向本院出具书面保证,确保原告严梦所诉的真实性。原、被告虽对逾期利息有约定,但约定的标准超出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现请求利息按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福平偿还原告严梦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执行)。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赵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满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