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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卫河与胡平社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卫河,胡平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胡卫河,男。被执行人胡平社,男。申请人胡卫河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5)乾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胡平社给付赔偿款1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70元及执行费65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执行程序无法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002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军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