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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4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虎则与杨岗则、马翠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则,杨岗则,马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038号申请执行人李虎则,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杨岗则,男,195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被执行人马翠娥,女,196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岗则、马翠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岗则、马翠娥向申请执行人李虎则偿还借款本金204.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