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吕景林,,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景林应给付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17037元。在执行过程中,吕景林暂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借款,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