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振兴,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在桃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妙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阳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