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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爱国与陶士新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国,陶士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694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国,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陶士新,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张爱国与陶士新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006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凤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隋相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