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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二新与李增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新,李增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018号申请执行人:李二新,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增道,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李二新与李增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231.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二新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义务,无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俞  斌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