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屈秀娥与张世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屈秀娥,女,汉族,1957年10月1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张世顶,男,汉族,1957年3月9日出生,住汉滨区。原告屈秀娥诉被告张世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由被告张世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屈秀娥借款人民币3000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世顶逾期未履行,原告屈秀娥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世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在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世顶有住房一套已于2015年8月24日因另案被本院查封(待处理),此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6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