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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俊、李荣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马俊,李荣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83号原告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代码证号66908586-X。法定代表人胡大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林涛,龚敏,该公司员工。被告马俊。被告李荣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俊、李荣秋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马俊、李荣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吉运集团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