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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码:3714261989********。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0月22日生,平原县人,身份证号码:1521271978********。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立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外出,现无音信,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