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码:3714261989********。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0月22日生,平原县人,身份证号码:1521271978********。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立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外出,现无音信,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