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永利、王民显公正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永利,王民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自立,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永利,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理人王卫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民显,男,汉族,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渭临证执字第0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达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利、王民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信达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王永利、王民显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4)渭临证执字第0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信达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永利、王民显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