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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杨志斌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斌,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杨志斌,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斌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斌于2015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杨志斌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