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赛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北陈恒毅申请郑萍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恒毅,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赛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陈恒毅,男,汉族,43岁。被执行人郑萍,女,汉族,56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郑萍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恒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赛执字第003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云生审判员 聂建勋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