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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呼执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陕西中恒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隆盛油脂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恒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呼图壁县隆盛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00776号申请人:陕西中恒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丽娜,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隆盛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光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凌云,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陕西中恒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呼图壁县隆盛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呼民初字第01438号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隆盛油脂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陕西中恒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款337330.0元,承担执行费4960.0元。现因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隆盛油脂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执行中提供执行担保,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呼执字第007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博代理审判员  张鹏代理审判员  郑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