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谷守伟与闫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守伟,闫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谷守伟。被执行人闫金龙。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执行谷守伟申请闫金龙其他民事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丰执字第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红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