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学仁、海凤英与海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仁,海凤英,海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364号申请执行人赵学仁,男,汉族,1948年3月7日出生,退休职工,住惠农区红。申请执行人海凤英,女,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惠农区。被执行人海生祥,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赵学仁、海凤英申请执行海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除被执行人海生祥名下位于大武口区三套住房(在银行抵押贷款895123元)被本院多个案件查封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被执行人海生祥的退休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生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人赵学仁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执行标的203670元,执行费295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荣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