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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解爱红、王长全、刘东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解爱红,王长全,刘东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4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被执行人:解爱红,女,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十里乡刘桥村82号。被执行人:王长全,男,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十里乡刘桥村65号。被执行人:刘东菊,女,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十里乡刘桥村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解爱红、王长全、刘东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6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昭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