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陕西华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许东、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许东,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76号原告:陕西华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高成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东,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柳君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珺,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飞恒,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东、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华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华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