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潘伟东与孔繁荣、唐玉峰、张文峰、陈淑范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伟东,孔繁荣,唐玉峰,张文峰,陈淑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潘伟东,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巴彦县巴彦镇太安委十一组。被执行人孔繁荣,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村支部书记,住巴彦县华山乡新生村。被执行人唐玉峰,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巴彦县华山乡新生村怀德堂屯。被执行人张文峰,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巴彦县华山乡少凌村山头孙家屯。被执行人陈淑范,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巴彦县巴彦镇香云委一组。本院在执行潘伟东与孔繁荣、唐玉峰、张文峰、陈淑范民间借贷纠纷(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伟东与被执行人孔繁荣、唐玉峰、张文峰、陈淑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孔繁荣、唐玉峰、张文峰、陈淑范各自用自己工资中的1,500.00元按月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潘伟东欠款至337,280.00元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