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袁兴辰、张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袁兴辰,张菁,姜锁强,刘成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309号原告: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双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袁兴辰。被告:张菁。被告:姜锁强。被告:刘成勇。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兴辰、张菁、姜锁强、刘成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玉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河北码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立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