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华、李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李华,李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85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华。被告李江。毕秀华,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关帝镇字库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李江、毕秀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9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彩芸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代理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