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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周晓梅、张达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周晓梅,张达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50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杨公桥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421-5。代表人陈伟,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广源,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员工。被告周晓梅,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达孝,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周晓梅、张达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677元。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