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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任秀娟与卢中文、福利铸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娟,东丰县福利铸造厂,卢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任秀娟,住东丰县。被告东丰县福利铸造厂,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窦桂兰,系该厂厂长。被告卢中文,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娟与被告东丰县福利铸造厂、卢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秀娟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书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