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任秀娟与卢中文、福利铸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娟,东丰县福利铸造厂,卢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任秀娟,住东丰县。被告东丰县福利铸造厂,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窦桂兰,系该厂厂长。被告卢中文,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娟与被告东丰县福利铸造厂、卢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秀娟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书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