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异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与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宏运电器经销部变更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佳悦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宏远电器经销部,中国工商银行兰州东岗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56号申请人兰州佳悦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佳悦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万中,佳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创学,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欣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乔红霞,海欣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宏远电器经销部(简称:宏远经销部),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乔金花,宏远经销部经理。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兰州东岗支行(简称:工行东岗支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柴新任,工行东岗支行行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兰法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工行东岗支行申请执行海欣公司、宏远经销部借款纠纷一案中,佳悦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和公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宁夏长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和公告,以及宁夏长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与佳悦公司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和《甘肃经济日报》告知债务人公告。佳悦公司根据以上文件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在执行中金融机构债权人处置金融不良债权,进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可申请变更执行主体,但未规定其他主体因合同转让可以变更执行主体。因合同转让而确定权力义务的,应由其他法律程序确认,人民法院执行审查机构依法只受理执行中程序性异议问题,不对实体权利进行裁判。本案中,佳悦公司提出其以拍卖方式取得该债权,但该拍卖受让合同不具有直接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法定条件,佳悦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佳悦公司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华审判员 李孝武审判员 康州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