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张纯勇申请执行孙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纯勇,孙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881-1号申请执行人张纯勇,男。被执行人孙宏亮,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孙宏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宏亮在某银行尚未领取的的耗材款12590元,投影款8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雨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