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经营报》社诉北京润言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经营报》社,北京润言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1950号原告《中国经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路23号院北区*号。法定代表人金碚,社长。委托代理人张伊萍,女,1987年6月9日出生,《中国经营报》社法务。被告北京润言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470房间。法定代表人连春辉,执行董事。原告《中国经营报》社与被告北京润言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言财经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莹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燕茹、人民陪审员冀凤宝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经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张伊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润言财经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中国经营报》社起诉称:2014年2月24日,原告按照双方之约定为被告在《中国经营报》投放了内容为“东易日盛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宣传”的广告。2012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广告发布预订单》,双方约定:“就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做文字广告宣传,广告发布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00元。”2012年6月25日,原告按照双方之约定为被告在《中国经营报》投放了内容为“首钢重组草案大解析置入资产成色几何”的宣传。然而,润言财经公司此后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广告发布款。润言财经公司拒不支付广告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中国经营报》社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润言财经公司给付原告《中国经营报》社广告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润言财经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润言财经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7日,甲方润言财经公司作为广告委托单位与乙方《中国经营报》社作为广告发布单位签订《中国经营报广告发布预订单》,其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如下广告:发布媒体《中国经营报》发布明细:发布内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宣传发布日期20120618以上市日期为准次数1规格和宽高1/2版横31cm*24.5cm颜色彩色刊例价189000.00实收金额150000.00……在广告发布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到款,付款方式为现金或汇款……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预定方为有效。”《预订单》下方有润言财经公司、《中国经营报》社的签章及代表签字。2014年2月24日,《中国经营报》社依照《预订单》的约定发布广告。经询问,《中国经营报》社主张广告发布内容已经润言财经公司确定。且广告发布是依润言财经公司通知后发布,发布日期在《预订单》中并未明确约定,而是在距离东易日盛公司上市日期最近发行的一期《中国经营报》上发布。《中国经营报》社同时主张,因双方此前有多次合作,故没有严格依据《预订单》中约定的付款日期履行,且截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润言财经公司始终未给付广告款。上述事实,有原告《中国经营报》社提交的《中国经营报广告发布预订单》、报纸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国经营报》社与润言财经公司之间签订《中国经营报广告发布预订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显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之处,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广告合同关系,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经营报》社已经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润言财经公司应承担给付广告款的义务。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满,润言财经公司未给付《中国经营报》社广告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中国经营报》社要求润言财经公司给付广告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润言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经营报》社广告款二十万元。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五十元(原告《中国经营报》社已预交三千二百七十五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原告《中国经营报》社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润言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公告费超出五百六十元,超出部分由《中国经营报》社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冀凤宝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冬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