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冬冬与郝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冬冬,郝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马冬冬。被执行人郝占国。马冬冬与郝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汤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判令郝占国给付马冬冬款23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冬冬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郝占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郝占国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汤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