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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阳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苏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苏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680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平阳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法定代表人:傅广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戈新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庄权,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黄苏仙。委托代理人:陈思思,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平阳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黄苏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即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审 判 员 黄陈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兆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