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阳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苏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苏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680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平阳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法定代表人:傅广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戈新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庄权,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黄苏仙。委托代理人:陈思思,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平阳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黄苏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即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审 判 员 黄陈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兆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