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胖尔与邓四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胖尔,邓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郭胖尔。被执行人:邓四女。申请执行人郭胖尔与对被执行人邓四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胖尔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多次执行,仍末执结,查明被执行人邓四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郭胖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胡梦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