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罗伯平、刘显均、杨清才、姜黎、胥洪飞、熊小明合同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显均,杨清才,姜黎,胥洪飞,熊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执行人 罗伯平,男,汉,生于1965年。被执行人刘显均,男,汉,生于1962年。被执行人杨清才,男,汉,生于1948年。被执行人姜黎,男,汉,生于1957年。被执行人胥洪飞,男,汉,生于1962年被执行人熊小明,男,汉,生于1964年。案由合同诈骗本院受理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4)绵刑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罗伯平、刘显均、杨清才、姜黎、胥洪飞、熊小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李激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