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正荣与宁国强、韩合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荣,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国强,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合英,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国富,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王正荣与宁国强、韩合英、宁国富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270号执行证书,宁国强、韩合英、宁国富应给付王正荣款158190元。该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正荣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宁国强、韩合英、宁国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宁国强、韩合英、宁国富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427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