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恢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恢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鄢华贵,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浩,孝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6)孝南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新审 判 员 刘海兵人民陪审员 朱又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国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