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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4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胶南市王台建筑工程公司与胶南市振华纺织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南市王台建筑工程公司,胶南市振华纺织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4145号申请执行人:胶南市王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高祀坤,董事长。被执行人:胶南市振华纺织机械厂。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振平,厂长。申请执行人胶南市王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南市振华纺织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鲁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青民一终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67242.32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4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