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秀红、王鑫、王磊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红,王鑫,王磊,德州市盛邦广告有限公司,德州兆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乔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红,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堤岭社区***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德州市盛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河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职务:经理,电话:1386920****被执行人:德州兆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法定代表人:张敬芳,职务:经理,电话:236****。被执行人:乔传勇,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陵县边临镇乔庄村**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红、王鑫、王磊与被执行人德州市盛邦广告有限公司、德州兆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乔传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中少民终字第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昭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