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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寇志凯与刘进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志凯,刘进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字第00041号申请人寇志凯(又名寇小妮),男,生于1970年2月1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进城,男,生于1965年7月16日,汉族,系胡家庙镇政府职工。本院在执行寇志凯与刘进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0元及执行费14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进城、家庭困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淳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