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敬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郭敬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法定代表人:郭靖民,经理。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执行郭敬民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其他权属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丰执字第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红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