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538号(2015)长执恢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婚生女孩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此款从2014年起至李雪独立生活为止,每年的12月1日给付当年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调解所确定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昊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