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高建明、刘海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高建明,刘海荣,高耐全,吴立新,刘海山,吴立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259号。法定代表人朱铁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建明,农民。被执行人刘海荣,农民。被执行人高耐全,农民。被执行人吴立新,农民。被执行人刘海山,农民。被执行人吴立双,农民。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申请高建明、刘海荣、高耐全、吴立新、刘海山、吴立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丰执字第3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红薇 来自: